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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要怎麼寫?台北律師事務所|林廷碩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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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要怎麼寫?林律師教你一次看懂五種法定遺囑方式

不少人以為,只要生前在紙上寫下「財產要留給誰」,或曾經向家人交代自己的身後安排,就算已經立好遺囑。
事實上,遺囑屬於法律上的「要式行為」,除了內容必須出於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外,還必須恪遵法律規定的形式。若欠缺法定要件,即使家人都知道立遺囑人的想法,仍可能遭認定遺囑無效。

因此,林律師建議,在立遺囑之前除了思考「財產要留給誰」之外,更應該先確認「遺囑要怎麼寫才有效」,以免僅因形式上的小缺失,導致原本希望妥善安排財產的美意落空。

一、法律規定的遺囑方式有哪些?
(一)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,我國法律所承認的遺囑共有五種方式:
1.自書遺囑。
2.公證遺囑。
3.密封遺囑。
4.代筆遺囑。
5.口授遺囑。
(二)因此,並不是以任何方式留下自己的遺願,都能產生法律上遺囑的效力。例如自行錄一段影片、傳送LINE訊息,或單純向親友交代日後財產應如何分配,原則上都不當然具有遺囑的效力。
以下分別介紹這五種遺囑應該如何作成。

二、自書遺囑:全文都要親筆書寫
(一)自書遺囑是最簡便,也最常見的遺囑方式,依照民法第1190條規定,立遺囑人必須:
 1.親筆書寫遺囑全文。
 2.記明年、月、日。
 3.親自簽名。
(二)換句話說,自書遺囑最大的特色,就是「全文都必須自己親筆書寫」。不能由他人代寫,也不能先使用電腦打字、列印後,再由本人於文件末尾簽名。即使列印出來的內容確實完全符合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,只要全文並非由本人親筆書寫,仍可能因為不符合民法第1190條所規定的法定方式,而被認定遺囑無效。
(三)自書遺囑的優點是程序簡單,不需要見證人,也不必前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。但正因為沒有專業人士協助,實務上經常發生漏寫日期、未親自簽名、以電腦打字取代親筆書寫,或塗改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等問題。

三、公證遺囑:在公證人及見證人面前口述
(一)公證遺囑依據為民法第1191條,公證遺囑必須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,並由立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內容。其程序大致如下:
 1.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。
 2.立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,親自口述遺囑意旨。
 3.由公證人將遺囑內容記錄下來,並加以宣讀及講解。
 4.經立遺囑人確認內容無誤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。
 5.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立遺囑人共同簽名。
(二)由於公證遺囑有公證人參與,整體程序較為嚴謹,可以降低遺囑內容不清楚或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風險。日後如果繼承人對遺囑的真正與否發生爭議,公證遺囑在證明上通常也具有相當高的證明力。不過,公證遺囑仍須注意見證人的資格,以及立遺囑人是否確實有立遺囑之真意等問題,並非單純拿著事先準備好的文件前往公證,就當然能完成有效的公證遺囑。

四、密封遺囑:內容保密,但程序較為繁複
(一)密封遺囑的特色,在於立遺囑人可以不向他人公開遺囑的具體內容,同時透過一定程序證明該份遺囑確實存在。
(二)依照民法第1192條規定,立遺囑人應先在遺囑上簽名,再將遺囑密封,並在封口接縫處簽名。完成後,還要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該份密封文件,並表明這是自己的遺囑。如果遺囑不是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,還必須向公證人說明代為繕寫之人的姓名及住所。公證人會在信封封面記載提出遺囑的日期,以及立遺囑人所為的相關陳述,最後再由公證人、立遺囑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。
(三)密封遺囑雖然可以避免遺囑內容提前曝光,但手續較為複雜,一旦密封、簽名或提出程序有所欠缺,便可能影響效力。
(四)密封程序有問題,遺囑就一定無效嗎?
 1.答案為否定。
 2.依照民法第1193條規定,如果一份密封遺囑未具備密封遺囑的法定要件,但其內容本身符合自書遺囑的全部要件,仍可以被認定具有自書遺囑的效力。
 3.換言之,密封遺囑的程序縱有瑕疵,並不一定當然完全無效,仍應進一步檢查是否具備自書遺囑的要件。

五、代筆遺囑:可以請人代寫,但不是找人寫好後簽名即可
(一)當立遺囑人因年紀、身體狀況或其他原因,不方便親自書寫整份遺囑時,可以考慮以代筆遺囑的方式處理。
(二)依照民法第1194條規定,代筆遺囑必須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,並依照下列方式辦理:
 1.由立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意旨。
 2.由其中一名見證人負責筆記。
 3.筆記完成後,由該名見證人向立遺囑人宣讀並講解遺囑內容。
 4.經立遺囑人確認內容無誤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的姓名。
 5.由全體見證人及立遺囑人共同簽名。如果立遺囑人無法簽名,則應以按指印代替。
(三)代筆遺囑最重要的要件之一,就是遺囑意旨必須由立遺囑人本人「口述」,並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依照其口述內容筆記,再向立遺囑人宣讀及講解。因此,並不是由家人或律師事先準備一份遺囑,再讓立遺囑人在文件最後簽名,就能當然成立有效的代筆遺囑。
(四)實務上常見的爭議,包括立遺囑人是否確實親自口述、三名見證人是否依法參與,以及簽名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,任何一個環節發生問題,都可能影響遺囑效力。

六、口授遺囑:只有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才能使用
(一)口授遺囑屬於特殊情況下的例外方式。依照民法第1195條規定,只有立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確實無法使用自書、公證、密封或代筆等方式時,才能以口授方式立遺囑。
(二)口授遺囑有以下兩種作法:
1.第一種方式,是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,口述遺囑內容,再由其中一名見證人據實筆記,記明年、月、日,最後由全體見證人共同簽名。
2.第二種方式,是由立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,口述遺囑內容、自己的姓名及日期,再由全體見證人口述確認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,將全部內容錄音。錄音完成後,應當場將錄音媒介密封、記明日期,並由全體見證人在封口接縫處共同簽名。
(三)又因口授遺囑屬於緊急情況下的例外方式,因此依照民法第1196條規定,如果立遺囑人嗣後脫離危急狀態,能夠改以其他方式立遺囑,從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之時起經過三個月,原本的口授遺囑就會失去效力。
(四)此外,依民法第1197條規定,立口授遺囑人死亡後,見證人之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,必須在三個月內將口授遺囑提交親屬會議認定真偽;如果有人對親屬會議的認定有異議,可以聲請法院判定。
(五)因此,口授遺囑並不是在病床前自行錄下一段影片或錄音就具有法律效力,而必須同時符合特殊情形、見證、口述、記錄或錄音,以及後續認定等法定程序。

七、立遺囑時,還要注意哪些事情?
(一)遺囑內容要明確
1.囑除了形式必須合法之外,內容也應清楚記載財產範圍及分配方式。例如房屋可以具體記載地址、地號或建號;銀行存款、股票或其他財產,也應盡量明確,使繼承人能夠辨識遺囑所指的財產。
2.如果僅寫「我的財產由子女處理」等過於籠統的內容,日後仍可能發生解釋上的爭議。
(二)見證人必須符合法定資格
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、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,都需要見證人,但並非任何人都可以擔任見證人。例如受遺贈人及其配偶、直系血親等與遺囑內容具有利害關係之人,依法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。
(三)應確認立遺囑人當時的精神及認知狀況
實務上常見繼承人主張,立遺囑人在作成遺囑時已經失智、意識不清,或受到他人控制,因而否認遺囑效力。如果立遺囑人年事已高、罹患重大疾病或認知能力可能受到質疑,可以考慮保留就醫紀錄、診斷證明或立遺囑過程等相關資料,以減少日後爭議。
(四)遺囑內容仍可能受到特留分限制
立遺囑人原則上可以決定遺產如何分配,但如果遺囑內容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,受侵害的繼承人仍可能依法主張權利。因此,立遺囑前除了確認形式是否合法,也應一併評估遺產範圍、繼承人身分及特留分問題。

八、結語:遺囑不只要「寫清楚」,更要「寫合法」
(一)立遺囑的目的,是希望自己的辛苦累積的財產能依照生前安排順利分配,並減少家人在自己過世後發生爭議。然而,遺囑具有嚴格的法定形式,不是只要留下文字、錄音或影片,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。
(二)尤其一份遺囑是否有效,往往是在立遺囑人死亡後才真正受到檢驗。此時本人已經無法重新補正程序或說明真正意思,因此,與其只求「有寫遺囑」,更重要的是確保遺囑的形式、內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。
(三)如果財產較多、家庭關係較為複雜,或預期繼承人之間可能發生爭議,更應在立遺囑前妥善規劃,亦建議使用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,並在立遺囑前由專業人士協助確認內容及程序,同時考量遺產範圍、分配方式、特留分及遺囑執行等問題。
(四)若您對於遺囑的法定方式、遺產分配或特留分等問題仍有疑問,或希望依照自身家庭及財產狀況妥善規劃遺囑,歡迎洽詢林廷碩律師,由律師協助確認遺囑內容及法定程序,降低日後發生繼承爭議的風險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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